1.請領條件
被保險人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子女滿3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2.給付標準
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6個月。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1人為限。
※為強化勞工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經濟性支持,本部訂定「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要點」,自110年7月1日起,以公務預算加給2成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薪資補助,勞工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平均投保薪資替代率達8成。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11條第1項第4款及前3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我想瞭解更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應檢附證明文件及請領手續